据目击者描述,29日晚约有10万人在梨泰院一带参加万圣节派对。件发生在某酒店旁狭窄下行的胡同内,现场人山人海、摩肩接踵。前方有人跌倒后,后方人流跟进,导致严重踩踏。
虽然事件发生在韩国,但我国刑法规定有保护管辖权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刑法保护管辖原则。该原则是针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不过,刑法的保护原则也不是万能的,就算是确定了此次事件是有人故意为之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有重大过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能跑到韩国去把人抓过来进行审判,这里面还牵涉国家主权的问题!
1、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一个犯罪是很轻微的,那么我们就没有管辖权了。
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如果一个犯罪在我们看来是犯罪,可是当地不认为是犯罪,那么也是没有管辖权的!
另外,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又是在国外,如果该犯罪人不能依法引渡,或者没有在我国领域内被抓获,我国就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而要等嫌疑犯自动到中国来,才能管辖的。
而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话,由于民法典没有关于国际管辖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所以应当是以韩国的法律为裁判标准,而赔偿标准也应当以韩国为标准,无论贫富与职业,一视同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般来说,件多是发生在商场、娱乐场所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群众在这种公共场所参加活动都是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开展的,因此,管理人员应对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由此,我们看出,如果是行政机关的管理不当,应当适用国家赔偿;如果是广场的管理人或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是民事侵权。
第三条根据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大体上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规划区分的补充性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