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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表明生物质锅炉环评按“运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陈述表
来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更新时刻:2021-07-21 09:28:14[我要投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断定事宜的请示》给出正式复函《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断定事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复函》清晰,生物质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依照《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办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的“91 热力出产和供给工程(包含建筑设计企业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运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陈述表。
你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断定事宜的请示》(黑环呈〔2021〕41号)收悉。经研讨,函复如下。
《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办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名录》)的“91 热力出产和供给工程(包含建筑设计企业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规则“运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编制环境影响陈述表。《高污染燃料目录》包含生物质成型燃料,考虑到生物质非成型燃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应相同加强环境准入办理。
经研讨,你厅来函请示的生物质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依照《名录》的“91 热力出产和供给工程(包含建筑设计企业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运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陈述表。
关于粮食烘干建造项目,若首要建造内容为粮食烘干塔,应依照《名录》的“91 热力出产和供给工程(包含建筑设计企业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履行;对建造内容中还触及农副食物加工等的,应依照《名录》第四条“建造内容触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造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依照其间单项等级最高的确认”履行。